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陳述:
一、緣原告之父 曾榮彩 為原告之祖母 曾淑瑛 於43年7月24日收養,惟訴外人曾淑瑛收養當時,並未與配偶 朱天祿 共同為之。故原告與祖父即訴外人朱天祿並無成立親子關係,而係家長與家屬之關係。查訴外人曾榮彩於81年歿,有關朱天祿之生活照料及衍生之支出外籍看護工薪資、安定費及健保費共0000000元均係原告支出,而被告係訴外人朱天祿之妹,依據民法第1115條規定,應就訴外人朱天祿負擔扶養之責,是原告於未受委任下,並無義務,替被告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是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支付如訴之聲明之金額及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
一、訴外人朱天祿生前已有積蓄,均存放在金融機構,是89年起,雖以原告名義申請外勞看護,惟一切看護費用、安定費及健保費均係由朱天祿本人支付,原告因早遷居台北之故,除偶於假日返鄉探望外,從未照顧朱天祿之生活,是原告主張係屬無由。
理由
一、按負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又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再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5條、第1117條、第1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父曾榮彩為訴外人曾淑瑛於43年7月24日辦理收養,惟訴外人曾淑瑛收養當時,並未與配偶朱天祿共同為之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應堪信為真正。是本件首應審酌者即為訴外人朱天祿是否達於受扶養之要件?
二、查:訴外人朱天祿(民國8年0月00日生),雖自89年7月18日起至92年7月18日止及自92年8月25日起至94年7月14日止,以原告為雇主、被看護人為 朱天碌 名義申請外籍看護工,期間共支付外籍看護工之薪資、安定費及健保費共計0000000元之情,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12月6日之勞職外字第0940066259號函及富康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函在卷可查。然訴外人朱天祿分別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關西分行、關西農會石光辦事處及關西郵局設有帳戶,並存有相當之存款,且就個人之健保及住所之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均由其支付之情,分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關西分行於94年11月28日之竹商銀關西字第216-1號函、關西鎮農會於94年11月28日之關農信字第9402000765號函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於94年12月7日之竹營字第0940101374號函可稽。是從訴外人朱天祿上開帳戶之收支明細可知,其於每月生活開支係有能力支付及因應,是訴外人朱天祿雖無謀生能力,然尚未達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從而,訴外人朱天祿應無民法第1115條之適用,本件被告亦無負擔扶養之義務存在。
三、再原告主張上開訴外人朱天祿應行支付雇傭外籍看護費費用部分,均由其支付,雖據其提出收費證明、外籍勞工發薪收據、匯款明細表、繳款通知單及匯款通知單為證,並舉證人 曾巧明 及 王大參 證述親見原告交付每月應支付之外勞薪資云云。然細究上開原告所提文件均僅能證明支付外勞之費用總和為何,並無法得知實際支付者究為何人,且參酌證人曾巧明及王大參於本院之證詞亦可知渠等非於雇傭外籍看護工之期間,逐月均有親見原告支付該費用等情,佐以訴外人朱天祿歿後,原告及其妹曾巧明、曾巧明之子及原告之母均自訴外人朱天祿遺產處分別得款10萬元,益見訴外人朱天祿生前之經濟狀況尚佳,而未達到受扶養之程度。
四、綜上,本件原告之父曾榮彩與訴外人朱天祿間,雖因收養未得其同意,致僅發生姻親關係,以致原告與訴外人朱天祿間亦僅成立姻親關係。然因訴外人朱天祿未達法律上應受扶養之要件,並無民法第1115條之扶養義務人存在。從而,原告以被告為扶養義務人為由,請求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前開費用,為無理由,尚難准許。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証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立証,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