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孝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孝乾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5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96,615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