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七號),聲請就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二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於同年八月三十日確定。詎於緩刑前即八十三年九月間某日(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三年三月九日)犯侵占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七號判決有期徒刑二月,且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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