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33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吳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前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