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寶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巧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枝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