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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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告 劉美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方維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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