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9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世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929號),因管轄錯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再經該院判決移送,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世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翔公司)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間僱用世翔公司之股東兼董事 林莫莉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四二六號提起公訴)擔任公司之工廠負責人,負責工廠現場之接單及刻版工作,而林莫莉明知 張世宗 (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號、七三二六號、九四六五號及九五八六號提起公訴)委託世翔公司刻製之光碟母版,係供張世宗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用,竟自九十一年九月間起,以刻製一片母版收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為張世宗刻製無識別碼及無授權書之母版一百餘片,藉此謀生。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晚間十一時四十分許,張世宗將前揭母版交由紀姓少年(詳細年籍資料詳卷)等,在臺中縣○○鄉○○路二四0、二四二號地下光碟工廠大量生產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及色情光碟時,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紀姓少年,並扣得張世宗所有之射出機、濺鍍機、計數機各二台(即二條生產線)、製版用烤箱、真空製版機、烘料機、單色印刷機各一台、濺鍍鋁靶二三個、網版七七個、母版一二九片、保護膠一桶、以印有龍騰公司商標之包裝箱包裝完成待運之盜版色情光碟一、六五0片,並在張世宗臺中縣○○鄉○○路○段三六南巷三一之一號之住處搜索查獲盜版光碟母版四三三片、盜版光碟母原二九八片、分色片一四三片、空白光碟片一千六百片、塑膠粒二袋、保護片四片、出貨資料一冊、請款單一張、光碟片型號目錄一份、送貨快遞收據一份、員工打卡片三張、客戶訂貨明細表二張、電腦主機一台、記事本一本、支票紀錄一本等物,因認被告世翔公司所為係違反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世翔公司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世翔公司解散後業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日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九十四年度司字第四五二號案卷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則為法人之被告世翔公司已因清算完結而不存續,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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