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8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00000000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貳拾伍萬元㈡貳拾萬元㈢伍拾萬元㈣玖拾萬元㈤貳拾萬元,及自民國㈠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㈡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㈢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㈣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㈤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分別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七年五月五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及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請求利息,惟上開日期均在各支票之退票日之前,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部分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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