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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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清輝 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第1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原告之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
  為之,茲命原告於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有無拋棄繼承。
 ㈡原告起訴僅檢附繕本乙份,原告於補正上開被告資料後,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起訴狀所檢附之事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 重小 字第 1122 號裁定(108.05.14)[撤回]
  •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 重小 字第 1122 號裁定(108.06.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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