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他調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他調小字第1號原告 陳進興 被告 邱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