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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