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26號聲請人福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晉舜工程有限│華泰商業銀行│102年8月5日│290,900元│AB0000000││││公司 鄭萬材 │古亭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