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49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定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