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492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定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昀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