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82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債務人 盧桂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