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上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60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篤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4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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