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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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 戴于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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