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1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更正相對人暨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三)提出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提出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