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菽蓁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債務人 張鳳儀 於民國
106年8月24日死亡,經本院於106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6年12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聲請人僅於
106年12月15日先行陳報債權證明文件,其餘部分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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