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陳惠珠 被告 陳仁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交簡字第464號(由106年度交易字第116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華奕超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