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宜君(原名劉家妤)受刑人李孟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宜君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
理由
一、受刑人李孟謙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3年2月1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劉宜君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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