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О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麗禎
戊○○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