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862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764元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9642元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01557元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37803元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409074元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84%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91905元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