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所謂破產,係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滿足時,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之可言,於此情形下,如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此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相違,自不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汶鴻公司)之清算人,經就任後造具汶鴻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時,發現汶鴻公司資產為零元,且迄至96年1月31日止,計欠繳財政部臺灣區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下稱國稅局)營業稅共新臺幣(下同)29,093,382元,及欠股東甲○○31,913,406元,合計61,007,238元,均無力償還,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汶鴻公司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現有全部資產總額為零元;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政部臺灣區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5年12月22日北區國稅三重四字第0950021075號函影本所示,汶鴻公司現欠繳國稅局之營業稅稅款已高達29,093,382元,上開聲請人所欠繳之營業稅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規定,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清償。而汶鴻公司毫無資產,無論係上開具有優先權之營業稅稅款或普通債權人甲○○,均無得為公平之受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憑以聲請為破產之宣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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