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冠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冠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10行所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共2.081公克】,及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共4.318公克】」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共2.081公克】,及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共3.772公克】」;②同欄第13行所載「附表二」更正為「附表編號10至15」;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王冠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恐危害國人身心健康,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可,並參以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期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白色晶體共2包,經送驗後,確均含有愷他命成分;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咖啡包共7包,經送驗後,確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該2包白色晶體及7包咖啡包均係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9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外之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之物,聲請人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所犯本案有關,亦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係屬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楷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愷他命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1.經送驗後,為白色晶體,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驗前淨重0.520公克,純度約86.4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50公克,檢驗後淨重0.490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3.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2愷他命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1.經送驗後,為白色晶體,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驗前淨重1.869公克,純度約87.2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31公克,檢驗後淨重1.828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3.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3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1.經送驗後,為彩色Aape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2.驗前總淨重5.532公克,純度約6.36%,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52公克,檢驗後淨重4.998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3.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4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1.經送驗後,為彩色Aape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2.驗前總淨重4.089公克,純度約8.70%,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56公克,檢驗後淨重3.605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3.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5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1.經送驗後,為彩色Aape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2.驗前總淨重6.566公克,純度約8.9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86公克,檢驗後淨重6.099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3.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6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1.經送驗後,為彩色Aape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2.驗前總淨重5.962公克,純度約12.6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54公克,檢驗後淨重5.541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3.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7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1.經送驗後,為彩色Aape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2.驗前總淨重6.035公克,純度約11.7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09公克,檢驗後淨重5.636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3.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8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1.經送驗後,為彩色Aape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2.驗前總淨重5.117克,純度約7.6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93公克,檢驗淨重4.682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3.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9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1.經送驗後,為彩色Aape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2.驗前總淨重5.747克,純度約10.8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22公克,檢驗淨重5.332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3.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10愷盤、愷卡1組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11現金新臺幣219,200元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12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13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紅色,螢幕破裂)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14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金色,無SIM卡)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15VIVO廠牌行動電話1支(黑色,螢幕破裂)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所示之物(見警卷第35頁)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970號被告王冠智(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冠智知悉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7日17時許前之某時,在其斯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21樓住處之樓下,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金蘋果 」之人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共2.081公克】,及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共4.318公克】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並將該等毒品放置在其上開住處內。嗣經員警於110年8月17日17時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該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王冠智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及附表二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冠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001008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證物照片6張在卷可稽,且附表一所示扣案毒品經送鑑驗後,檢驗結果均呈第三級毒品反應乙節,此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468號、111年1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5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按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倘持有數量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規範應受刑罰之行為。查本件被告非法非法持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共2.081公克)、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共4.318公克)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業如前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之物,均係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已如前述,核屬違禁物,又包裝該等毒品用之包裝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爰不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檢察官黃楷中附表一扣案物編號名稱數量外觀及送驗說明1愷他命(Ketamine)2包結晶白色檢驗前純質淨重共約2.081公克2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1包沖泡飲品彩色Aape壹包檢驗前淨重5.532公克檢驗後淨重4.99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52公克3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1包沖泡飲品彩色Aape壹包檢驗前淨重5.532公克檢驗後淨重4.99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56公克4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1包沖泡飲品彩色Aape壹包檢驗前淨重5.532公克檢驗後淨重4.99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86公克5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1包沖泡飲品彩色Aape壹包檢驗前淨重5.532公克檢驗後淨重4.99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54公克6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1包沖泡飲品彩色Aape壹包檢驗前淨重5.532公克檢驗後淨重4.99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09公克7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1包沖泡飲品彩色Aape壹包檢驗前淨重5.532公克檢驗後淨重4.99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93公克8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1包沖泡飲品彩色Aape壹包檢驗前淨重5.532公克檢驗後淨重4.99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22公克附表二扣案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所有人1愷盤、愷卡1組王冠智2現金219,200元王冠智3蘋果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王冠智4蘋果廠牌行動電話(紅色,螢幕破裂)1支王冠智5蘋果廠牌行動電話(金色,無SIM卡)1支王冠智6VIVO廠牌行動電話(黑色,螢幕破裂)1支王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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