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陳詩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秀琴 (即 黃克忠 之繼承人)、 黃瑛勝 (即黃克忠之繼承人)、 黃緯華 (即黃克忠之繼承人)、 黃宏茂 (即黃克忠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0000-0000地號及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00000-000建號、00000-000建號、00000-000建號、00000-000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