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灣土地開發│臺灣銀行敦化分行│95年11月6日│11,500元│A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