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561號
原 告 高維謙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被 告 張健邦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35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6,61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6,61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由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762號刑事判決之過失行為
,造成原告車損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刑事判決、及估價
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經計算零件折舊後,應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超出判准部分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