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4號上訴人 鄧晴陽 法定代理人 鄧守量
黃如蘋 被上訴人桃園市中壢區興國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被上訴人 梁章逸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雅琪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國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48,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