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吳欣哲 被告 林信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欣哲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4號,被告林信利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法官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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