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8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蔡信泰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
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