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36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告甲(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現應受
明)乙(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現應受
明)丙(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現應受
明)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現應受
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戊(姓名詳對照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