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購屋價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購屋差價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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