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法定代理人 謝蘭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訊生活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法定代理人 謝蘭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訊生活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