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06號債權人臺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茂松 代理人 陳正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豪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僅債務人李豪昌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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