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37號上訴人正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229,529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4,229,5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潘怡學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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