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68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163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7月3日寄存送達於同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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