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6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承悌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6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