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和豐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理人 李賢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 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
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和豐(原名: 張詔能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24日民事陳報狀中所附之資產表、106年6月9日民事陳報狀所附之保單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㈠附件編號4至編號10之各金融機構存款,惟因數額微少,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㈡附件編號3之機車
0台,惟皆已超過20年而無殘值;㈢附件編號1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0,829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00)、編號2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醫療保險理賠金14,320元。經債務人表示就附件編號1之保單解約金70,829元願提出等值之現款,而就附表編號2之醫療保險理賠金由本院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醫療保險理賠金解繳到院後為分配,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4日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25日陳報狀及106年8月3日陳報狀、債務人106年5月24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車號000-000行照影本暨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已於106年2月17日陳報,並無變動)、106年6月9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5月26日壽會貴字第1060507239號書函、106年
6月22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車號000-000之保險證影本、本院106年6月20日調查筆錄暨106年7月7日調查筆錄等附卷可稽,是上開保單解約金及醫療保險理賠金經本院通知後已全數解繳到院,是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已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現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件:
┌──┬─────────────┬──────┬──────────┐│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1│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E12│70,829元││││0000000-00)│││├──┼─────────────┼──────┼──────────┤│2│富邦人壽醫療保險理賠金│14,320元│││││││├──┼─────────────┼──────┼──────────┤│3│機車2台(CFE-382,1993年出│0元│2台機車皆已超過20年│││廠;CIE-859,1998年出廠)││而無殘值│├──┼─────────────┼──────┼──────────┤│4│合作金庫銀行延吉分行存款(│65元││││帳號:0000000000000)│││├──┼─────────────┼──────┼──────────┤│5│臺灣新光銀行敦南分行存款(│55元││││帳號:0000000000000)│││├──┼─────────────┼──────┼──────────┤│6│北投石牌郵局存款(帳號:000│47元││││00000000000)│││├──┼─────────────┼──────┼──────────┤│7│永豐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89元││││:00000000000000)│││├──┼─────────────┼──────┼──────────┤│8│臺灣土地銀行城東分行存款(│0元││││帳號:000000000000)│││├──┼─────────────┼──────┼──────────┤│9│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存款(│15元││││帳號:000000000000)│││├──┼─────────────┼──────┼──────────┤│10│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存款(│84元││││帳號:0000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