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小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參壹壹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三小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顆粒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餘一‧二三一一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綱得字第○五五四七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