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 余淳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美崙 新境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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