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81號聲請人 魏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5000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0500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6200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758006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926007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674008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660009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0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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