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93號

債權人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3,156,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提出開立玉山銀行台南分行(新臺幣150萬元)及玉山銀行斗六分行(新臺幣1,656,000元)之借方傳票(取款憑條)

㈢提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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