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171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81571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117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79598││07月02日│││││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