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連戰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迄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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