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32號聲請人 林慧美
許富勝 相對人 李順益
李銀針 李居明 李欣潔 鄭秀香 鐘雪嬌 李家源 李潘玉 李文樟 李文發 李文銘 李寶川 李尚衛 李錦芬 李桂芬 李淑芬 李滿芬 李春燕 李尚諺 李尚儒 李文鐵 李 陳月琴 李文泰 李靜江 李善男 李慶雲 李金龍 李天送 李阿明 李燕清 李志淞 李慧菁 李文寬 林有義 林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補附費用計算表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漏未檢附費用計算表,應補充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