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訴字第一○號
原告丙00000000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梅官 被告甲○○
黃貞樂劉顯秋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曹瑞珠 被告丁○
戊○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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