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雲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雲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補充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曾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3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復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按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亦即,僅於個案經裁量後認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始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
8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件經如後述之量刑審酌後,並未足認有前揭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依上說明,即無從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件犯行所生損害之程度,而其所竊得之物,嗣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即無庸宣告沒收),危害已有減輕;復考量被告警詢中自陳具所自述之教育程度,是為經受教育、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能知悉並理解其本件所為是法所不許,惟仍任己為;並兼衡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之經濟生活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已有多次相同犯行之前案紀錄之前科素行,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警卷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河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822號被告宋雲喜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段000號1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雲喜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09年3月21日15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3前,竊取000所有之卡式爐瓦斯罐2瓶,得手後,放在其所騎乘之自行車置物籃內,嗣於同日17時40分許,000發現宋雲喜之自行車內有其所有之瓦斯罐,遂調閱監視器發現上情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瓦斯罐(已發還000)。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宋雲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000於警詢之指述情節大致相同,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光碟1片、現場照片及監視器擷錄照片共8張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檢察官劉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