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嘉南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志威 送達代收人 林姿吟 被告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被告 方敬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黃郁姈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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