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邱妙紜 被告 陳永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87號被告陳永濃涉犯過失傷害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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