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債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全字第21號聲請人 林彩燕林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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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司執字第七○四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林彩燕即林林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刻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拍賣程序(108年度司執字第7045號)。為防杜其財產減少,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核屬有理,茲審酌保全之目的及必要方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015花蓮縣玉里鎮玉昌段599-2地號--------------花蓮縣玉里鎮五權街59巷2號住家用、木石磚鋼鐵造、2層一層:70.88二層:60.12合計:131.0陽台(面積:15.20平方公尺)全部530,000元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1016花蓮縣玉里鎮玉昌段599-1地號--------------花蓮縣玉里鎮五權街59巷2號住家用、木石磚造、1層一層:16.8合計:16.8全部30,000元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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